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承担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主体责任,地方合作处(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设点单位负责落实办学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对校外教学点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及时反映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应当根据学校要求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设点单位的各项政策制度;
(二)配合学校开展校外教学点所在区域内的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学生日常管理以及相关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配合学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七)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八)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九)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求的工作。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在省教育厅备案信息公布后,以“宁波工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XX(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各设点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把合作办学行为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和责任。
第三章 设置要求
第七条 学校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校外教学点的设置遵循“布局合理、审慎选择、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八条 设站单位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培训机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原则上应为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适当保留目前合作单位中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人员队伍。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00;
(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有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不少于40台(学生规模为200人以下),机位数和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5;图书藏量不少于5000册,有可供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开设外语类专业的应当配备不少于40座的语音室;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教学场所总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学生规模为200人以下),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教学用房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具备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备案年审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程序
(一)校外教学点遴选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院根据设置需要原则上在每年9月份发布遴选公告。拟设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供申报材料。学院对拟设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拟设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包括:
1.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和校外教学点设置标准等材料;
2.设点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资质证书,校外教学点负责人身份证、学历和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3.用作校外教学点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检查的合格文件;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地方合作处(继续教育管理处)组织考察专家组,对符合初审条件的拟设点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议并形成考察报告。
(三)符合条件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拟设点单位签署设点协议。设点协议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设点协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
1.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2.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3.学校与校外教学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5.学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
6.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7.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进行。学校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向拟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包括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备案材料包括:
(一)备案表;
(二)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四)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五)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六)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七)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八)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九)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第十二条 拟设点单位要做好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学条件考察、审核的相关准备工作。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正式公布后,校外教学点合作协议开始生效。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十四条 设点单位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在本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选择开设的专业,并同时遵守相关规定。同一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不超过10个。
第十五条 设点单位须配备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辅导教师队伍。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 1:100。学校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辅导教师由学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学校认定选用。辅导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原则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校外教学点纳入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并对校外教学点配合开展的招生、教育教学、考试、考核、论文指导、学生管理等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管理,实施质量监控。校外教学点要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
第十八条 设点单位未经学校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发布未经学校授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第十九条 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学校保存。
第二十条 设点单位要构建良好的学习环境,加强日常学业辅导和教学支持服务,畅通学生咨询渠道,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学业评价、学业预警和学业帮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学费由学校按标准统一收取,学校不授权或者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学费由学生通过学校指定平台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
第二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负责公示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核查、督促学生及时缴费,认真做好欠费学生的催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监管,开展年度检查评估和“双随机”抽检,及时掌握办学情况,确保校外教学点办学规范有序。地方合作处(继续教育管理处)协同继续教育学院,联合学校财务、审计、教务、法律事务、纪检等部门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教学点处置、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检查评估一般在每年底进行,内容包括:设点协议履行情况;办学条件情况;管理队伍状况;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执行学校的招生宣传、生源组织等有关规定情况;协助教学组织实施和考试组织管理情况;学生管理情况;教学档案管理情况;收费规定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办学条件建设、后勤和安全管理情况;及其他应履行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等。
第二十六条 依据年度检查评估和“双随机”抽检情况,地方合作处(继续教育管理处)牵头,会同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组织开展优秀校外教学点和各类先进个人评选与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辅导老师、管理人员,要求设站单位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程度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成暂停或停止招生、撤销校外教学点等处理,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招生宣传、学籍管理、教学管理与服务、考试组织及学生毕业等重要环节出现重大失职和失误行为,履行职责不力的;
(二)以校外教学点名义进行合作办学协议以外的活动,损害学校声誉的;
(三)办学条件不具备,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的;
(四)管理混乱无序,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五)存有虚假宣传、违规托管、点外设点、恶性抢夺生源、搭车收费牟利、变相买卖文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学生投诉较多,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七)擅自代收代缴学费或委托第三方代收费的;
(八)年度检查评估不合格,或涉及违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连续两年招生人数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对限期整改的教学点,在整改期间学校将减少招生专业及招生指标或者停止招生。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合作办学,并报相关教育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对停止招生或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应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牵头,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传达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交流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征求建议,研究解决教学点建设和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宁波工程学院地方合作处(继续教育管理处)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工发〔2019〕144号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