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合法权益,实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和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宁波工程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各教学点(包括校本部、校外教学点,下同)接受宁波工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从入学资格审查、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学籍异动、毕业、结业、肄业、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业证书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浙江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和入学要求向各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须在报到截止时间前书面并附相关证明向各教学点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的,可以延期四周(从报到截止日起计)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各教学点应在每年学生报到注册截止日后2周之内,将新生报到详细情况和入学资格初步审核情况书面报告学校。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工作长期外派出差,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到校学习的,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出具需要在家休养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出具入伍通知书等证明,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四)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保留入学资格者。
学生申请重新入学,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予以退学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已在学信网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统一编号,主要包括: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前置学历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升本学生提供)、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纸质材料。
第十条学生注册取得学籍后,应及时在学校指定平台完成本人学籍信息复核工作。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学籍信息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佐证材料,经所在教学点初审后报学校,学校按程序审定后,按省教育厅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以确认学籍。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教学点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学校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予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第十二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在延长修业年限期间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批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校学习形式为业余或函授,2025年起统一为“非脱产”。各办学层次的基本修业年限为: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基本修业年限5年;专科起点本科层次基本修业年限2.5年。基本修业年限为最低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在学校教学资源的许可情况下,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允许延长3年;专科起点本科层次允许延长2.5年。延长修业的年限包括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
新生和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延长修业期间新修课程原则上按照最新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通过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按照《宁波工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核成绩评定与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线下教学时数 1/3 者,或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达学期的 1/3 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须在考核前一周办理缓考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在该课程补考时间参加考试,不予再次安排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记。除公共基础课、专业课以外的课程不设缓考。
第二十一条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且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二条对于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应申请重修,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费。
第二十三条补考、重修的成绩若合格,则按60分计入成绩单。
第二十四条凡在考试中违犯考场纪律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允许参加补考。凡考试作弊者,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补考,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宁波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总成绩表时,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高成绩登记。对通过补考、重修和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六条学年平均成绩是对学生每学年成绩的综合评价,是学生申请各类奖学金及各类评优活动的基本依据。累计平均成绩是对学生修学期间所有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是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和优秀毕业生等评优活动的基本依据。
学年平均成绩和累计平均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宁波工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核成绩评定与管理操作规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按《宁波工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工作实施办法》进行认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当参加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学习,自觉遵守学术研究规范,恪守学术诚信。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应在开学之日起两周内由本人向各教学点提交申请表,并由各教学点初审通过后报学校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学生转专业每学期办理一次,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转专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距离毕业不到一年的;
由低学历层级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转入与转出专业的入学考试科类或学习形式不同的;
以定向就业或委托培养招生录取的;
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其他费用的;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应予退学或在校期间受过违纪处分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一般不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距离毕业不到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或委托培养招生录取的;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公示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完成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在规定的修学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休学:
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因工作长期外派出差;
因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到校学习的;
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应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计算学生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4个学期。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2个学期计算。
第三十九条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获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参加学习、考试。
第四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申请重新入学,应在休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复学,因身体状况休学的由指定医院出具恢复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低年级学习,并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若无此专业,按相近专业编入。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二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校规定的其他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学生出现应予退学的情形,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退学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出具处理决定书,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登记,办理学籍注销。
退学处理决定书由继续教育学院送交本人,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依序采用留置方式、邮递方式送达;学生本人无法联系,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通过校内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的,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符合《宁波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最长的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90学分及以上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发给结业证书;不足90学分且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其它情形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办理按照《宁波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以基本修业年限记载。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可授予“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结合学生实际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奖助学金制度。
第五十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的奖惩情况,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有关学籍管理未尽事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学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第五十六条学生对学校依据本条例做出的学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宁波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