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考最新政策调整通知

时间:2014-09-04  来源:     

关于浙江省自考最新政策调整的几点说明

各位自考相关老师及自考考生:   

2014年7月9日浙江省自考委、浙江省教育厅印发了《浙江省自考综合改革实验区工作意见的通知》浙考委[2014]2号文件,该文件的出台对原实施的大选修制(浙考委[2010]3号、浙考委[2012]2号)以及我院实施的学分互认、委托考试(浙考委[2006]9号)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现就将该项文件中重大变化与我院自考教务、考务密切相关核心内容做以下几点说明,以便大家在开展工作时提供参考:   

1、取消包括学分互认课程在内的所有委托考试,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我院最后一次安排委托考试时间为2015年4月,对于12、13级全日制自考助学、专本衔接、业余自考学生考试次数及后续考试安排等开学后与教务管理相关部门另行商定。   

2、取消教育部考试相关机构以外的非学证书顶替,原考生必读专业计划规定的非教育部考试相关机构顶替证书考试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已取得非教育部考试相关机构顶替证书的学生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报毕业仍旧有效。   

3、限定选修课程选取实践课的比例,选修课程可选取同学历层次的自考实践课程参加考试但实践课程学分不能超过主修专业含核心课程在内总学分的40%(专科)、30%(专升本),理论选修课可通过加强过程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占30%,统考成绩占70%两者相加得出最后的分数)。我院的过程性评价方案初稿已制定完成,待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审批通过后实施。   

4、2014年6月30日前已报名注册的考生以及2015年6月30日前取得课程合格成绩(包括委托衔接课程),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报毕业的仍然可按原计划执行。2014年7月1日后报名的新生按新规定执行。   

5、2018年1月1日后原考生必读公布的各专业老计划不再执行。   

对与文件执行过程中各位相关老师如对文件内容有不明之处可及时与我取得联系,联系电话:87080899,联系人:金敏。   

请自考相关老师将文件以及文件核心内容及时周知学生。   

详见附件:浙考委[2014]2号文件   

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公室   

2014年7月20日